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离婚赔偿

离婚时青春补偿费怎样认定及处理,相关知识问答

在许多离婚案件中,这只不过是财产分割和子女监护权的争夺。也有索赔要求,但只有当一方有重大过错时,这才有法律的支持。下面本律师为你整理了离婚时青春补偿费怎样认定及处理的相关知识,欢迎阅读。

一、离婚时青春补偿费怎样认定及处理

对青春补偿费的约定可以看做附条件赠与。在理论上,赠与合同的附款主要有条件及负担两种。我国合同法第四十五条规定:“当事人对合同的效力可以约定附条件”。第一百九十条又规定:“赠与可以附义务”。

可见,这两种附款在我国法律上都是允许的。附条件的赠与合同,将赠与合同效力的发生与消灭,系于将来不确定事实的成就。条件为事实,其目的在于限制法律行为的效力。

在某些情况下,一方可能以解除、离婚后互不骚扰对方或互不散布对方隐私等为条件,赠与另一方一定的财产,即支付一定的青春补偿费"。一方不愿继续保持婚姻关系而要求解除婚姻关系并要求对方不骚扰自己或不散布自己的隐私,即不违反法律规定,也不违反善良风俗。以此条件作为赠与对方财物所附加的条件,未尝不可,此种行为并无不妥,应为有效法律行为。

如果受赠人不愿接受赠与,自然可以拒绝。但该附条件的赠与只有在目的条件成就时,赠与合同才生效,否则赠与合同则不生效。即使赠与的财产已经交付,赠与人也有权请求不当得利的返还。同样,受赠人一方履行了所附条件,赠与人应履行赠与义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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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相关知识问答

(一)哪些情况能要求离婚赔偿?

《婚姻法》第四十六条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导致离婚的,无过错方有权要求损害赔偿,

  (1)重婚的;

  (2)有配偶者与他人同居的;

  (3)实施家庭暴力的;

  (4)虐待、遗弃家庭成员的。

法律赋予无过错方的这一权利有利于维护无过错方的合法权益,易于明辨是非、分清责任,但离婚损害赔偿的提出是有条件的。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四十六条

【损害赔偿】有下列情形之一,导致离婚的,无过错方有权请求损害赔偿:

  1. (1)重婚的;

  2. (2)有配偶者与他人同居的;

  3. (3)实施家庭暴力的;

  4. (4)虐待、遗弃家庭成员的。

(二)妻子提出离婚,女方父母要求男方赔偿青春损失费是否合理?

我国《婚姻法》第三十一条规定,男女双方自愿离婚的,准予离婚。双方必须到婚姻登记机关申请离婚。婚姻登记机关查明双方确实是自愿并对子女和财产问题已有适当处理时,发给离婚证。

第三十二条规定,男女一方要求离婚的,可由有关部门进行调解或直接向人民法院提出离婚诉讼。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应当进行调解;如感情确已破裂,调解无效,应准予离婚。

第四十六条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导致离婚的,无过错方有权请求损害赔偿:重婚的;有配偶者与他人同居的;实施家庭暴力的;虐待、遗弃家庭成员的。

根据上述法律规定:

  1. 1、如果女方认为夫妻感情已破裂,可以提出离婚。如果是因为《婚姻法》第46条规定情形之一导致离婚的,如果女方为无过错方,女方有权向男方请求损害赔偿。

  2. 2、如果女方父母提出让男方赔偿女方的青春损失费,首先女方父母不是婚姻当事人,无权干涉男女双方的婚姻。其次,对于女方父母的主张,是没有法律依据的。律师认为,男方有权拒绝女方父母提出赔偿青春损失费的要求。

  3. 3、建议男女双方就离婚、分割夫妻共同财产、子女抚养等问题进行友好协商,如果协商不成,可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请求法院依法判决。

综合上文可知,对于单纯的要青春损失费,法院是不会支持的,也没有法律依据,除非是一方出现重大过错或者是自愿给予一定的经济补偿。以上就是本律师整理的有关离婚时青春补偿费怎样认定及处理的相关内容,希望能为您提供帮助。如果您还有其他问题,欢迎致电咨询本律师,我会耐心为您解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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