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离婚赔偿

我国离婚损害赔偿制度有哪些法律特征,相关热门问答

在婚姻生活中,假如因夫妇一方的过失而造成离异的情况,那么,无过错责任方有权依据法律法规的有关要求规定受害方担负损失赔偿,这也就是说在我国婚姻法中要求的离婚损害赔偿规章制度。那么,我国离婚损害赔偿制度有哪些法律特征,相关热门问答有哪些呢?下面跟着本律师一起来了解一下吧。

一、我国离婚损害赔偿制度有哪些法律特征

  1.   1、法定性。离婚损害赔偿的主体、可以请求赔偿的事由,均是法律规定的。

  2.   2、救济性。离婚损害赔偿制度具有救济的功能,这是离婚损害赔偿制度的基本功能,通过赔偿,使受害方的损失得到填补,受侵害的权益得到恢复和救济。

  3.   3、惩罚性。在破裂主义的离婚原则之下,离婚原因已不再制约离婚和影响离婚,离婚本身不再具有惩罚的功能。而通过责令婚姻侵权者承担损害赔偿责任,使侵权者不仅未因其侵权行为获益,还应受到惩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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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相关热门问答

(一)我国离婚损害赔偿制度的立法现状和司法现状如何?

《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简称新婚姻法),该法第四十六条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导致离婚的,无过错方有权请求损害赔偿:(一)重婚的;(二)有配偶者与他人同居的;(三)实施家庭暴力的;(四)虐待、遗弃家庭成员的。

我国的离婚损害赔偿制度立法还很不完善,在司法实践中的很多问题在现有离婚损害赔偿法律制度下难以解决。离婚损害赔偿制度已经成为司法实践中的难题,研究离婚损害赔偿制度的完善成为司法实践的必需。笔者认为,我国现行离婚损害赔偿制度存在的缺陷决定着离婚损害赔偿制度必须予以完善。

(二) 离婚损害赔偿的适用范围有哪些?

现行《婚姻法》第四十六条采用了列举的立法技术,离婚损害赔偿的范围只包括重婚、有配偶者与他人同居、实施家庭暴力和虐待、遗弃家庭成员四种情形,其他情形,如赌博、吸毒等恶习屡教不改等导致离婚的不能适用离婚损害赔偿。然而,在司法实践中,许多当事人基于对方赌博、吸毒等恶习屡教不改的理由起诉离婚时,也一并提出赔偿请求,因法律没有明确规定,结果该诉请被驳回。但是当事人想不通,法院做好服判息诉工作也成为难题。

诸如赌博、吸毒等恶劣行为,不仅把夫妻之间的共同财产消耗掉,给无过错方带来物质损失,而且经配偶反复劝告、教导而仍为之,无过错方经常因为过错方的这些行为产生消极的感受,精神上受到伤害,如无过错方诉请离婚,在分割财产可适当照顾无过错方,使其在精神上得到一定的安慰,但无过错方因此而提出的损害赔偿请求,因没有法律依据,一般不应支持。

另外值得注意的是,离婚损害赔偿同样不适用于解除非法同居关系。因为非法同居关系不受法律保护,在同居期间即使一方实施了《婚姻法》第四十六规定的几种情形,另一方向法院诉请“离婚”,人民法院只能依法解除双方的非法同居关系。而对于因此而提出的损害赔偿问题,因《婚姻法》没有明确规定,故在审判实践中对于这一类案件不应适用“损害赔偿”规定。

最高人民法院在有关司法解释中对离婚损害赔偿作了若干程序性的规定;人民法院在受理离婚案件时,应当将《婚姻法》第46条等规定中当事人的有关权利义务,书面告知当事人。符合《婚姻法》第46条规定的无过错方作为原告基于该条向人民法院提起损害赔偿请求的,必须在离婚诉讼的同时提出。

无过错方作为被告的离婚案件,如果被告不同意离婚也不基于该条规定提起损害赔偿请求的,可以在离婚后一年内就此单独提起诉讼。无过错方作为被告的离婚案件,一审时被告未基于《婚姻法》第46条规定提出损害赔偿请求,二审期间提出的,人民法院应当进行调解,调解不成的,告知当事人在离婚后一年内另行起诉。

以上就是本律师为您详细介绍的关于我国离婚损害赔偿制度有哪些法律特征,相关热门问答的内容,从上文中,我们知道我国的离婚损害赔偿制度的法律特征有法定性、救济性、惩罚性。同时,也并不是所有的离婚案件都适用离婚损害赔偿制度。若您有需要,建议电话咨询本律师,我会为您提供专业的法律服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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