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离婚

离婚后对方频繁探视孩子可以要求中止探视吗

民法典规定,父母离婚后,没有直接抚养孩子的一方除了固定给付抚养费之外,还可以定期探视孩子,与孩子培养感情。若离婚后对方频繁探视孩子可以要求中止探视吗?行使探视权要注意什么?针对这些疑问,本文整理了相关的资料,请大家阅读。

  一、离婚后对方频繁探视孩子可以要求中止探视吗

  父或母探望子女,不利于子女身心健康的,由人民法院依法中止探望的权利;中止的事由消失后,应当恢复探望的权利。实践中,离异后的父或母频繁探望子女,或违反探望的约定或规定会见子女,以致干扰了子女的正常生活,影响其身心健康。根据有关司法解释,在下列4种情形下,未成年子女及其监护人可以向法院请求中止父或母探望的权利:

  1、患有严重精神病或者烈性传染性疾病的;

  2、对子女实施家庭暴力或者虐待子女的;

  3、探望权人与子女关系严重恶化,子女坚决拒绝探望的;

  4、其他不利于子女身心健康应当中止其探望权的事由。

  如果非直接抚养方违反协议,频繁探望子女,且事实上影响了子女的身心健康,双方在协商不成的情况下,直接抚养方可以向法院起诉,请求法院中止对方的探望权。但是,如果非直接抚养方改正其不利于子女身心健康的探望行为的,经法院确认可以恢复其探望子女的权利。

  二、行使探视权要注意什么

  离婚时双方最好能就探望子女事宜达成书面协议,约定何时何地以怎样的方式行使探望权,这样既可以避免抚养方不配合探望,又可以避免非抚养方频繁探望对子女成长造成不利影响。

  探望权一定要本着对子女有利的原则行使,如果子女愿意被探望,任何人不能剥夺另一方对孩子的探望权;如果子女不愿意被探望,也不宜强制探望。

  如果另一方行使探望权明显影响孩子的成长健康,或十周岁以上的儿童明确不愿被探望,未成年子女、直接抚养子女的父或母及其他对未成年子女负担抚养、教育义务的法定监护人,有权向人民法院提出中止探望权的请求。

  当事人在履行生效判决、裁定或者调解书的过程中,请求中止行使探望权的,人民法院在征询双方当事人意见后,认为需要中止行使探望权的,依法作出裁定。中止探望的情形消失后,人民法院应当根据当事人的申请通知其恢复探望权的行使。

  抚养方拒不配合非抚养方行使探望权的,非抚养方可以申请法院强制执行。但因为探望权属于人身权,对于探望权的强制执行,法学界存在争议。例如,由于子女不愿意被探望,所以每月行使探望权时都必须申请法院强制执行,而这种做法违背了被探望人的意愿,所以法院最后中止了探望权的执行。

  以上就是关于离婚后对方频繁探视孩子可以要求中止探视吗问题解答,以及行使探视权要注意的内容的介绍。从上文可知,离婚父或母探望孩子是本着有利于孩子成长健康而去的,若父或母的频繁探望对孩子的生活和身心健康造成不良影响,直接抚养孩子的一方可以向法院请求中止对方的探视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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