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婚姻房产

夫妻婚前购买的按揭房,离婚时按揭房归哪一方

目前我国的房价的逐日变高,高额房价已经很少有人能一次性付清,而向银行按揭贷款买房现如今已经成了众人购房的首选。那么,如果夫妻婚前购买的按揭房,离婚时按揭房归哪一方?接下来我会为大家做出分析和解答,希望对您有所帮助。

一、夫妻婚前购买的按揭房,离婚时按揭房归哪一方(案例)

婚前以一方名义签订购房与银行贷款合同并支付房屋首付款,婚后共同还贷并取得房产证的情况非常普遍。但该房屋到底是一方的婚前个人财产还是婚后夫妻的共同财产,离婚时房屋如何确定产权归属,房屋增值部分如何分割。

对于此类问题法律上的规定,大多数人其实是不清楚的,在离婚的时候往往就会出现双方协商无法达成一致,最终因此闹上法庭的现象,比如以下案情:

30岁的韩梅梅和34岁的李雷都是山西人,经人介绍相识,两人于2013年10月登记结婚。2015年2月,两人生下一个儿子。此后,夫妻因性格不合经常吵架,最终两人选择了离婚。房产的归属成为了两人的争议焦点。

韩梅梅说,“在我们还没有结婚登记之前,我给李雷3万元付新房的首付,从10月18日开始,我们一起付按揭,所以房子应该是夫妻共同财产。”而李雷认为,讼争房屋是他婚前购买的,应为自己的个人财产,婚后两人按揭归还了3年多,共9万多元,他同意房产按揭部分的一半还给韩梅梅,却不同意分割。

据了解,争议房产位于某区新兴繁华地段,购买时间为2010年9月,早于两人登记结婚的时间。

房产登记的名字是李雷,当时房屋总价为49.9万元,首付16万元,向银行贷款33.9万元,该款自当年10月18日开始还款。按现在的市场价,该套房屋可能卖到120万元,但双方最后均同意不进行评估,按原价格两倍计算该房屋价格,即100万元。

法院审理认为,该案讼争的房屋系李雷婚前签订买卖合同,并由李雷支付了首付款,且该房屋登记在李雷名下,该房屋应属于李雷所有,设立在该房屋上的银行借款系李雷个人债务,应由李雷自己承担。至于韩梅梅主张其婚前出资购房款3万元,因无证据证明,法院不予认定。婚后共同还款部分,可作为夫妻共同财产进行分割。

经查,2010年10月18日至2011年6月17日,双方共同还款约9.7万元。房屋原价49.9万元,双方一致确认讼争房屋按原有价格的两倍确定价格。

据此,法院如下计算共同还贷及财产增值的补偿额9.7万元÷2×2=9.7万元,李雷应当补偿韩梅梅9.7万元。

二、法律依据

此案例应用了我国《婚姻法解释(三)》第十条的规定:

夫妻一方婚前签订不动产买卖合同,以个人财产支付首付款并在银行贷款,婚后用夫妻共同财产还贷,不动产登记于首付款支付方名下的。如双方不能达成协议,人民法院可以判决该不动产归产权登记一方,尚未归还的贷款为产权登记一方的个人债务。

双方婚后共同还贷支付的款项及其相对应财产增值部分,离婚时应由产权登记一方对另一方进行补偿。

在实践中,婚前按揭房,如果婚后是一方用个人财产还贷的话,则就认定为一方财产。但如果是共同还贷,那么这部分就属于夫妻共同所有。而婚后,房产升值的部分,实践中也是按照夫妻共同财产进行处理的。如果您还有什么疑惑,请致电咨询我,我会为您提供专业的法律服务,联系方式:张丽珍律师  132-6198-928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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