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离婚财产分割

先领证后给彩礼,彩礼钱属于夫妻共同财产吗

彩礼是我国民间流行了几千年的结婚习俗,一般是结婚前男方给予女方的财物。生活中因彩礼产生的纠纷不在少数,主要是彩礼的归属,以及离婚时彩礼返还等问题。那么,先领证后给彩礼,彩礼钱属于夫妻共同财产吗?返还彩礼范围有哪些?本文整理了相关的资料,请大家阅读。

  一、先领证后给彩礼,彩礼钱属于夫妻共同财产吗

  结婚之后,男方给付给女方的彩礼,一般是认为属于女方的个人财产,而不属于夫妻共同财产。因婚约而给付彩礼是一种附解除条件的目的赠与行为,彩礼给付是当事人双方的真实意思表示,具有男方对女方和女方家人经济补偿的身份性质,是以缔结婚姻关系为目的的特殊民事合同,不同于一般赠与。

  首先,彩礼在性质上是属于附解除条件的赠与。最高人民法院认为,彩礼在性质上是属于附解除条件的赠与。即在广大的农村地区,老百姓操劳多年,倾其所有给付彩礼,是迫于地方习惯做法,为了最终缔结婚姻关系,不得已而为之的。这种目的性、现实性、无奈性,都不容否认和忽视。作为给付彩礼的代价中,本身就蕴涵着以对方答应结婚为前提。如果没有结成婚,其目的落空,此时彩礼如仍归对方所有,与其当初给付时的本意明显背离。而且,依据作为给付彩礼的代价中,本身就蕴涵着以对方答应结婚为前提这一内容,条件在解释上应该包括默示的条件。因此,彩礼是一种附解除条件的目的赠与行为,所附的解除条件就是婚约的解除。

  其次,彩礼这种附解除条件的赠与与一般民事赠与合同不同。其性质差异主要表现在以下几点:

  第一,赠与出发点不同。一般民事赠与合同具备单务性、无偿性、诺诚性特征,而因婚约给付彩礼对人身有很强的依附性,并不当然是无偿的。它体现了男方缔结婚姻的诚意以及对男方对女方家的经济扶助的目的,与一般民事赠与合同的无偿性有着显着的区别。

  第二,赠与合同生效要件不同。一般赠与合同双方当事人达成合意,合同成立后即生效。因婚约给付彩礼以婚姻关系的缔结作为生效的前提条件。

  第三,法律关系不同。一般赠与仅为当事人双方纯粹为财产权利转移而设立;而因婚约给付彩礼仅在特定人(男方与女方或者女方父母间)在特定时间(订立婚约时)协商订立,其目的就是为了缔结婚姻。

  第四,赠与合同成立方式不同。民事赠与合同系单方诺诚性合同,只需要一方赠与的意思表示做出即可成立。在赠与物交付或者办理登记手续之前,赠与人亦可单方面行使撤销权。因婚约给付彩礼则系男方与女方或者女方家人协商将己方财物赠与女方或其家人,需双方取得一致的意思表示。正是由于二者的性质差异决定了彩礼应当属于女方和女方家人的财产。即使男方在婚后才将彩礼给付给女方,也不应认定为夫妻共同财产。

  二、返还彩礼范围有哪些

  这是审判实践中经常遇到的问题,只有解决好彩礼返还范围,才能切实维护好双方的利益。以下两个方面应该不属于彩礼返还的范畴:

  第一,共同花费。一方收到彩礼后,往往会拿出部分用于共同花销,如为办婚礼宴请宾客,送礼以及平时的吃喝玩乐等,在计算返还数额时都应当从中剔除。

  第二,属于赠与性质的财物。在恋爱中,男女双方为表情意,通常会赠与对方定情物、信物等,可以说,这些是一方自愿赌与另一方的,与有无结婚目的无关,对于该类财物,赠与方不得要求返还。

  以上就是关于先领证后给彩礼,彩礼钱属于夫妻共同财产吗的内容介绍,希望对大家带来帮助。我国法律没有禁止彩礼,男方按照当地习俗支付适当数额的彩礼,或者结合自身经济条件承受能力自愿给付女方的金钱的行为是可以的,但借婚姻索取财物的行为是法律所禁止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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